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南创奥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创奥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1401房之自编14F01单元(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费书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888号1幢1层103室-103。
法定代表人:万涛,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南创奥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31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南创奥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会议举办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即南京未来网络小镇。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虽约定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属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提供服务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为本案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