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428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888号1幢1层103室-103。
法定代表人:万涛。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弘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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