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人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16980号

起诉人上***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彦图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起诉人八彦图公司以广州南创奥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花(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房之自编**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八彦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546000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0日,起诉人与被告签署了《31会议数字会务服务协议书》,约定起诉人为被告提供在南京未来网络小镇举办的“全球未来网络发展峰会”的数字会务产品/服务。2017年4月18日,起诉人如约履行。但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有546000元合同款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31会议数字会务服务协议书》中第四条第八款B项中约定“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并未载明具体合同履行地,故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为约定不明确,依法属无效约定。另,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人民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所在地,而起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在我院辖区;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我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八彦图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才平

审判员  林 莉

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