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5052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放,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定代表人:万涛。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琳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