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3民初7441号
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郭守敬路198号14幢22301-1460座。
法定代表人: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平、吴静静,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彦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八彦图公司不服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11月14日、1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彦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平、吴静静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彦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962.52元及赔偿金20818.41元;2.原告无需为被告补交2017年7月社会保险;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进入原告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被告入职后即按《劳动合同》要求知悉《员工手册》的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后由于被告工作态度不诚,无故旷工,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侵占客户贷款,并篡改公司客户信息及故意录入错误的客户信息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告作出《辞退通知书》。后被告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工资965.52元、赔偿金20818.41元,共计21783.93元;原告为被告补交2017年7月社会保险。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并未查明案件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裁决错误。理由如下:一、被告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根据公司销售易日志、主管的考勤记录,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7月7日无故旷工。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11)无故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二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被告的旷工情况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辞退被告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被告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侵占客户货款3000元,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根据被告2017年1月22日签字确认的《销售人员绩效激励方案》,被告明确知悉该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业务奖金是结合公司发展情况……情节严重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必要时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破坏、窃取、侵占、销毁、隐匿公司文件、报告或设施、财产等行为。……”原告与杭州多赢教育确认,被告与杭州多赢教育签订的《多赢教育合同》为虚假合同,该合同签署金额15000元,但客户反馈只签订3000元,款项也未交给原告,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占,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被告故意录入错误的客户信息,并篡改客户信息,随意修改客户联系电话及邮箱,窃取原告客户资源,导致原告客户流失,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销售人员绩效激励方案》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形,故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赔偿金及缴纳社保。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单方面出具辞退通知书。7月11日,上海华东区的销售HR与被告沟通,认为被告的销售业绩是好的,但是对客户的信息录入等过于怠慢,并询问被告是否愿意和公司继续发展,被告当时和上海总部的人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被告对于赔偿金不满,无法协商一致,经查询劳动法补偿明细后,认为应赔偿工资的1.5倍,但人事人员不同意,后被告收到辞退通知书,理由是在2017年6月19日至7月7日期间多次旷工。被告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原告阐述存在误解,15000元是和客户的口头约定,故把这一单在系统中上报,当时约定付款后开票并签订正式合同,事实上最后合同没有履行。关于3000元私收客户款项问题,因同一客户需要年会抽奖软件,但是原告公司无法提供类似软件,被告私下找到符合客户需求的软件并卖给客户,是被告和客户私下的行为,和原告无关。
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原告八彦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员工手册)》、《销售部日常工作规范》、《2017年销售部销售人员绩效激励方案》、《31会议销售管理制度销售CRM数据管理规范指引》、旷工证明、工作日程截图、与客户(多赢教育)沟通记录、订单截图、销售易操作记录、客户名单、《租赁合同》。对于原告八彦图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员工手册)》、《2017年销售部销售人员绩效激励方案》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无旷工证明、辞退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工资清单、提成明细、截图材料、徐鑫的证明、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领付款凭证及发票。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八彦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辞退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其余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核,对原告八彦图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员工手册)》、《销售部日常工作规范》、《2017年销售部销售人员绩效激励方案》、《31会议销售管理制度销售CRM数据管理规范指引》,被告***提供的辞退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来源的真实性或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1日,八彦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试用期限定为陆个月,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杭州办事处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常住工作地点为杭州市。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乙方每月含税工资为2500元等等。
2017年7月12日,八彦图公司向***发出辞退通知书,根据公司《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旷工一天可以直接开除;根据《员工手册》中用工制度第五条第五项第11小项的规定,无故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经济补偿等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予以辞退,劳动关系自即日起解除。
***以八彦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八彦图公司支付2017年7月工资及福利、补缴7月社保、公积金,共3650元;支付双倍补偿金22882.05元。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4日做出杭劳人仲案字(2017)第302号仲裁裁决:八彦图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资965.52元、赔偿金20818.41元,共计21783.93元;八彦图公司为***补缴2017年7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自行承担(具体金额、险种及标准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为准),由八彦图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办结;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八彦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八彦图公司以***存在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对旷工行为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要求八彦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庭审中***同意扣除其业绩提成1000元,经核算,***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856.14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八彦图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20568.42元(6856.14×1.5×2)。关于2017年7月工资,八彦图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发出辞退通知书,***2017年7月的应发工资为965.52元,并应由八彦图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工资965.52元、赔偿金20568.42元,合计21533.94元;
二、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补缴2017年7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具体金额、险种及标准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为准),由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办结;
三、驳回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八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