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2554号
原告:深圳市***会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604、1605。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888号1幢1层103室-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会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会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会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会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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