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执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28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43号1栋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四川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2021)藏0602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解除对名下账户冻结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买卖款98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申请书及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准予撤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藏0602执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扎西达杰
审 判 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才旦拉姆
书 记 员 占 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