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6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杏田村杏田步行街390号9栋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DGAL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6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传票等资料,邮件均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三、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郑 辉 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