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9569号
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吉路7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95121634。
法定代表人:苏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横(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鎮杏田村杏田步行街390号9栋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DGAL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煌公司)与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联公司向永煌公司支付购货款人民币124800元;2.判令国联公司向永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至欠款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3.判令***对国联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国联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永煌公司与国联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产品购售合同》,其中,国联公司为购货方,***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永煌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供货46800元,于2021年4月22日供货78000元,共计124800元。2021年7月28日,永煌公司向国联公司开具1248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永煌公司供货及开具发票后多次向国联公司、***追索货款,国联公司、***屡屡予以敷衍,至今仍欠购货款124800元没有支付。
被告国联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3日,永煌公司(乙方、供方)与国联公司(甲方、需方)签订《产品购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报的《材料订购单》组织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报的《材料订购单》后3日内将货物送达甲方工地,需订货之产品协商送达。乙方每月货款于当月30号前与甲方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即向乙方结清当月全部货款。每对账结算周期,乙方向甲方提供货款计划总额暂为10万元,超出此计划金额时,甲方应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后乙方继续供货,在货款计划金额内的按以上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如果甲方不能按时结清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收取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永煌公司在乙方处签字盖章,国联公司在甲方处签字盖章(签约代表为***),***在连带责任担保人(期限三年)处签字加盖指模。
永煌公司提交了两张送货单,一张制单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内容为荣钢镀锌管,金额为46800元;一张制单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内容为荣钢镀锌管,金额为78000元。
永煌公司提交了其业务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业务员向***、***催款等。
永煌公司提交了两张金额共计为124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永煌公司、国联公司的买卖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永煌公司已提交送货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已履行送货义务,在国联公司不到庭提出任何异议且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永煌公司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永煌公司的主张予以确认。国联公司未依约向永煌公司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永煌公司要求国联公司支付货款124800元及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自愿在《产品购售合同》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期限三年)签字确认,自愿对国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保证期间并未届满,故永煌公司对于***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国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24800元;
二、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由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