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539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诉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5月29日期间多次供货予被告,原告向被告提供桶装水,原告已交付桶装水货物,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700元,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原告(微信号:×××21)与被告(微信号:×××2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当庭核对原始数据)1组、桶装水发票(原件)2页、桶装水送货单(原件)2页、***(原件)1页,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送水的情况,以及被告的未付货款4700元。
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
案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桶装水470桶,价格为10元/桶,合共货款47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予以清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支付货款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已预交),由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