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16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被告: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台。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伟生饮用水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 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