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0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三村文海围工业区A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W5HG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杏田村杏田步行街390号9栋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DGAL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9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1994.5元及以67372.5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7日起、以39522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8日起、以5100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19日起均按月0.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受理费1305.7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传票等资料,邮件均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账户尾数为01××、建设银行账户尾数为08××、88××等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止,实际冻结金额比较少,暂不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郑 辉
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