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营前镇黄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65096668U。
法定代表人:黄先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见喜,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见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闽018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见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加工款37436.8元及违约金,并负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本案执行中,经向不动产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房屋地籍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公安局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见喜名下有号码为闽A×××××江铃牌小型车辆,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知车辆下落,表示不要求查封及进一步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已开具拘留证,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由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案件可以延期执行,故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军育
审判员 肖丽魁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童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