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州新轨道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民初484号
原告: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黄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新轨道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被告:***,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新轨道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军
书 记 员 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