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82民初4904号
原告: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黄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兰,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哲,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构件款143632.25元和违约金7289.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其余的违约金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华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构件款143632.25元和违约金(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原告华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加工产品购销合同》,向***、***提供了价值423632.25元的钢构件,该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材料款20万元,提货前付8万元。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了《付款承诺书》,确定原告已经交货完毕且承诺分期付款。但两被告没有按约还款,现尚欠143632.25元未还。***、***在《付款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如逾期付款,每天收取0.3%的违约金,原告自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自动调整为月按利率2%计算。
***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没有异议,违约金由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对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也没有异议。
***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143632.25元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总价款中,***已支付28万元,***和***签订协议约定由***向原告支付余欠的货款,施工单位将钱支付给***,要求***将钱支付给原告,但是***没有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华成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JG2016-12-09的《加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钢构件,合同总价款441600元(数量为暂定,结算以图纸理论重量计);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天,由乙方负责装车,运费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预付材料款20万元,提货前付8万元,余下款项出货时甲方将欠款合同确认后乙方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对双方间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华成公司依约向***、***提供了案涉合同项下的钢构件。2016年12月28日,华成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付款承诺书》,双方确认甲方已经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钢构件,经结算总金额为423632.05元,甲方已支付20万元,未支付款项为223632.05元。甲方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8万元,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收取每天0.3%的违约金。嗣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货款,余欠143632.25元货款未还。原告因催讨未果,于2017年4月18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工产品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华成公司与***、***作为本案买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双方之间签订的《加工产品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书》,均系适格主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内容除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外,其他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履行了出卖人的义务。***、***作为买受人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143632.25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0.3%,明显偏高,现原告主动调低标准,主张起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辩称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辩称的,其与***约定本案讼争货款由***负责偿还,对此***予以否认,且此系两被告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讼争货款,对***的该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给付钢构件货款143632.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计165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