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1977号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内山后石马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707802。
法定代表人:郁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水头路6号4层A41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PGLC6G。
负责人:王学渊。
被告:福建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2号4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2YMF3NXP。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彩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