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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327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朱熹大道3369号(御景湾11栋12层2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3375949160。
法定代表人:童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百花路875-6夷景园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XYN607J。
法定代表人:郑发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3元,减半收取10751.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鑫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婧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