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472号
原告:**(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南岸村平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99046614D。
法定代表人:单新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梅,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百花路875-6夷景园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XYN607J。
法定代表人:郑发开,董事长。
原告**(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6元,减半收取计6888元,由**(武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婧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