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建阳区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夷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96607616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XYN607J。
法定代表人:叶榅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厦门合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海沧商务大厦11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827104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夷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合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