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建阳区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夷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96607616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XYN607J。 法定代表人:叶榅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厦门合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海沧商务大厦11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827104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夷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合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