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3488号
原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97元,减半收取11748.5元,由原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魏杨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