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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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492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WNU48),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AB幢裙房第四层488室。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港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