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10507号
申请人:广州市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7361590B。
法定代表人:燕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卫,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田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卫杰,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广州市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卫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76701.2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255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0507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赖子栋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燕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