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3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0408-4。
法定代表人:陈宝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35963.98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章俊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