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民初1780号
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10-005-001-000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890925142。
法定代表人:张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涛,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17040845。
法定代表人:陈宝善。
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6元,减半收取123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13元,由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袁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