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财保51号
申请人: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善,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致函本院,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新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