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阳县城关镇同辉广告材料经营部、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城关镇同辉广告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新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5MA3XJJF112。
经营者:张凌霞,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陡门乡陡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4TAQ92D。
法定代表人:冯良忠。
原阳县城关镇同辉广告材料经营部与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城关镇同辉广告材料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殷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