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辉县市佳泰农牧专业合作社、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513-1号
申请人:辉县市佳泰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辉县市赵固乡东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782MA3XJ2LY3D。
法定代表人:贠清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陡门乡陡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4TAQ9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刘俊孝,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张增兰,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辉县市佳泰农牧专业合作社诉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俊孝、张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佳泰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开户行的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孝、张增兰名下银行存款(包括支付宝、微信)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辉县市佳泰农牧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俊孝、张增兰名下银行存款3103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