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266号
原告:***,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进江,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陡门乡陡东村。
法定代表人:冯良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文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