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25民初4331号
原告:原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太平镇双井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5MY0608。
法定代表人:邢少玲,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陡门乡陡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4TAQ92D。
法定代表人:刘俊孝。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原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优宜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宜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鑫公司代理人朱守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优宜佳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款77600元。事实与理由:优宜佳公司承包了靳堂乡郝庵村蔬菜连体大棚工地项目,施工过程中,从原告处拉走价值77600元混凝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此起诉法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优宜佳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
被告优宜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8年7月份至10月份从原告鸿鑫公司处多次购买混凝土,因未支付混凝土款,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原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郝庵村工地混凝土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77600元正),于2019年元月23号之前还清寿光市沃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元月18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发货后,经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付原告混凝土款77600元,截止双方约定最晚付款日期2019年1月23日,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混凝土款7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责任承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优宜佳公司非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原告主张被告优宜佳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7600元;
二、驳回原告原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孟少华
审判员  耿红霞
审判员  岳文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