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237号
申请人: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志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0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321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军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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