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211号
申请人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志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0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雄。
申请人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湖南康普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平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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