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富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执保101号
申请人:湖南海富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万家丽南路二段896号创世纪金街2-02、2-04、2-05幢72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海富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海富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文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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