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黄合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苑路宏洋凤凰城。
负责人:金光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合心,女,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红,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龙,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九凤,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喆,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但义坤,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定国,该局局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合心、周宝、周玉红、周龙、周九凤、原审被告王喆、但义坤、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