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281民初777号
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前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47216元、赔偿经济损失1982409元、其他经济损失(1.自2017年10月18日以1100000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2.自2018年4月15日以850000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3.自2018年5月20日以647216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挂靠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沥青混凝土面层劳务摊铺合作协议。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部分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工作。原定于2017年9月底完工的工程,由于需要同步增加建设市政地下管网、绿化带、路灯等配套设施,将各阶段建设的时间节点及工期目标予以调整,完工时间推迟至2018年3月底。后期又因市场材料匮乏等因素影响,工期顺延至2018年7月30日。经双方2018年5月20日结算,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工程款1917216元,已结工程款1270000元,尚欠647216元。因延期误工造成损失1982409元,其他损失90900元,合计2720525元。因被告未及时付款,双方故而成讼。
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系我司指派的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的项目负责人;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双方未结算,原告主张差欠的工程款无依据;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远远超出工程利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且我公司针对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额支付完毕,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发包给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将部分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任务分包给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于同年10月11日补签了沥青混凝土面层劳务摊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甲方),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预计工程90万㎡,预计总金额225万元,沥青面层综合单价2.5元/㎡;乙方每半月按甲方制定的工程结算制度和程序对前半月完成符合业主计量标准并经监理、业主签认的工程量上报,经甲方验工计价小组确认后,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综合单价进行半月计量,形成半月结算单,半月结算单经甲方合约部、工程部、总工、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生效,生效的半月结算单作为支付和完工结算依据;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效的半月结算单50%的进度款,在合同工程完工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质保期后支付剩余5%(均不计算利息),质保期为1个月,自标段通车之日起算,不计利息;本协议单价没有的新增项目,由项目部与乙方代表商定做好单价分析资料,报甲方公司审批确定后,作为双方变更结算的依据;在本协议工程施工中,如业主、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或工期延误,由此所发生的劳务、设备、材料费及损失,待甲方向业主索赔费用、得到确认并取得款额后,甲方可根据业主补偿的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补偿,此补偿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就此损失内容向甲方偿付的费用;若甲方不能取得业主索赔费用,则无论何种原因甲方都不考虑给乙方任何费用补偿;乙方承诺:在业主没有书面批复之前,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补偿,并继续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协议工程各项施工任务;工程工期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协议约定工期的,则每超过1日,乙方按15000元/天向甲方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因甲方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每超过1日,甲方按15000元/天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2017年9月7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棋路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步增加市政地下管网、人非车道、绿化带、路灯等配套设施,黄石市人民政府对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各阶段建设的时间节点及工期目标进行调整,将工程全线完工时间调整到2018年3月底。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指挥部于2017年9月22日据此调整了时间节点及工期。2017年10月28日,被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指挥部发出工程联系函,称:“由于开发区对全线路面进行拓宽、增设地下管网铺设,业主通知全线水稳沥青停滞,等待设计院及开发区方案,自2017年8月14日设备人员进场至2017年10月13日止开工到目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我方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金额达110余万元。希望公司根据摊铺市场及其他工地施工周期,给予补偿,不至于亏损太大(附:1105889元亏损情况表)”。项目经理部在此联系函上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公章。2018年4月15日,被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项目部发出工作联系函,称:“自2017年开工到目前为止除去春节假期已有170多天(6个月),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我方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金额达85余万元。(亏损因素:1.自设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随着原材料的紧缺,多方寻找合格的原材料导致工期往后拖延,随之增加设备租金及人员工资;2.在施工工程中受到几次环保大检查影响无法施工,再次停工期间,设备燃油上涨至少2次,后期开工增加了摊铺成本造成亏损;3.春节过后,续17年工程,因工期比较紧迫,响应指挥部及各部门领导要求,于2018年3月1日所有摊铺施工设备及人员到达施工现场,直至2018年4月10日,人员及设备一直闲置亏损严重;4.受19大会议期间影响,各碎石场无法审批炸药导致碎石无处购买,设备人员因无原材料一直闲置,造成租金、人员工资严重亏损;5.综以上原因导致本单位施工工期拖延,大大增加摊铺设备租金,人员窝工,燃油上涨,生活开销。)为了推进工程,希望你公司根据摊铺市场及其他工地施工周期,给予补偿,不至于亏损太大(附:876520元施工补偿申请表)”。2018年5月10日,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指挥部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塞-新港”区域交通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及合同条款规定,将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工期顺延,原计划完工工期顺延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5月20日,项目经理部与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结算金额722267.75元;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结算金额1137125.87元;合计1917216.03元。经核算对账,截至2018年12月24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分八次向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400000元工程款,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7216元工程款。后因双方对工程款及损失支付未达成一致,故而成讼。
另查明,截至庭审辩论终结,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义与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劳务摊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在诉讼中承认被告***系其指派的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的项目负责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其义务。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工程,并与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结算价向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欠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对欠付工程价款作了均不计算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不基于乙方原因(如业主、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乙方停、窝工或工期延误,由此所发生的劳务、设备、材料费及损失,待甲方向业主索赔费用、得到确认并取得款额后,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损失基于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身问题,相反原告提交证据恰恰证实其损失原因为业主单位、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且原告在其提交的工作联系函中亦称请求补偿,故原告由于延期误工造成的损失,可由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业主单位另案进行索赔。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认被告***系其指派的大棋路路面改造(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的项目负责人,故被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沥青混凝土面层劳务摊铺合作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与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差欠工程价款517216元,定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88元,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