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91民初1435号
原告:江苏星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衡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花园港路89号内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星驰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驰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2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原告江苏星驰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