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澄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万达薄板有限公司与江阴澄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4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澄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伞墩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达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阴澄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达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64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万达薄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达薄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