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12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86688216B,住所地丽水市庆元县XXXX。
法定代表人阙俏丽。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庆元县XXXX。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6ME0269270Q,住所地庆元县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6民特6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款人民币240940元、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案提取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在庆元县林业局所扣留的2018年淤上乡淤上村甘公坑“桥头至焦坑”竹林主干道硬化工程工程款人民币22050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开户名称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庆元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29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截至2020年03月2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2044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6执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