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6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86688216B,住所地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城南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阙俏丽。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6民特4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43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外543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8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同济新村70幢18号的不动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50564元;本院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庆元县春之语种养专业合作社以及庆元龙巨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截至2019年12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50564元、执行费883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逾期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26执13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