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26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

法定代表人:阙俏丽,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兴飞,任村委会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126民特6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初执案号为(2020)浙1126执10号,于2020年12月15日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款人民币2205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351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上述金额后对于未履行的剩余本金、利息的执行权利予以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浙1126民特61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