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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27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86688216B,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祥云路2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根海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