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75号
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路盐业局西2号别墅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正街88号附23号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不再缴纳。
审判员焦迎九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