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8536号
申请人: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10号楼1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欢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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