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3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10号楼1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欢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8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为禹州市平安乡镇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地点在河南省××平安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涉工程项目地点在河南省××平安乡,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8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05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112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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