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3605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10号楼1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3号楼2单元2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胜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昌兴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81民初3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384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款项、收入36384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6384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荣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