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4民初97号
原告: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思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S-1幢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RX88P。
法定代表人:赵耀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7865216084。
负责人: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林渣土公司)与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叶集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林渣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被告叶集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耀林渣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平整工程款16934893.72元(63568元+16871325.72元)、鉴定费170000元;2.判令被告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将位于叶集经济开发区塘湾村境内纬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即2016年11月30日对此幅地块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此项工程价款为123568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万元,余款63568元未付。之后被告又将开发区境内五幅地块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目前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工程价款一直未予结算,工程款分文未付,具体情况如下:1.2017年4月25日被告将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红杉路以东、黑牛木业以西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5月10日工程竣工,2017年7月2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37.5方,工程挖方并外运28529.9方;2.2017年4月26日被告将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和谐路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6月15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6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2949.6方,工程挖方并外运261552.7方,砾石83040.7方,坚石44924.2方;3.2017年5月7日被告将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朱畈小区以北、金叶连接线以东、雪松路以西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5月20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1378.4方,工程挖方并外运30246.5方;4.2017年6月20日被告将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丽明工艺以北、红杉路以西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7月2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5035.5方,工程挖方并外运13129.5方;5.2017年7月13日被告将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永和路以南、红杉路与水杉路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8月10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1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6494.3方,工程挖方并外运93050.1方。以上五幅地块土地平整工程挖方并外运共计426508.7方、回填共计15895.3方,砾石83040.7方、坚石44924.2方。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耀林渣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工商注册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协议》、《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验收报告》及《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费用计算》、土方量计算图、运距图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2016年10月12日被告将叶集经济开发区经四路北段路基土地平整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即2016年11月30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此项工程价款为123568元,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万元,余款63568元未付。
4.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红杉路以东、黑牛木业以西地块土地平整竣工验收表、土方量计算图,证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将上述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5月10日工程竣工,2017年7月2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37.5方,工程挖方并外运28529.9方。
5.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和谐路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地块土地平整工程竣工验收表、土方量计算图,证明2017年4月26日被告将上述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6月15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6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2949.6方,工程挖方并外运261552.7方、砾石83040.7方、坚石44924.2方。
6.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朱畈小区以北、金叶连接线以东、雪松路以西地块土地平整工程竣工验收表、土方量计算图,证明2017年5月7日被告将上述地块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5月20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1378.4方,工程挖方并外运30246.5方。
7.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丽明工艺以北、红杉路以西地块土地平整工程竣工验收表、土方量计算图,证明2017年6月20日被告将上述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7月2日竣工,2017年8月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5035.5方,工程挖方并外运13129.5方。
8.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永和路以南、红杉路与水杉路地块土地平整工程竣工验收表,土方量计算图,证明2017年7月13日被告将上述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8月10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17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7日对工程方量进行测算,工程回填6494.3方,工程挖方并外运93050.1方。
9.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三份,证明案涉五幅土地工程价款为16871325.7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7万元。
被告叶集开发区管委会辩称:1.原告不应当将经济开发区塘湾村经四路北段土方平整项目工程款与未结算的五幅地块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原因如下:原被告之间就塘湾村境内的土方平整项目签订了土方平整协议,具有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相应的工程费用结算,具备完整的小微工程发包流程,案涉五幅地块不仅没有符合规范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双方之间也未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也未经验收合格,更没有结算,故在本案中将不同项目的工程价款一并主张是不妥当的。2.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具有参考价值。3.案涉工程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4.案涉工程含在已招标的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之间地块土方工程范围内的,土方计价应当参照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显示的单价计取工程款。5.不包含在已招标的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之间地块土方工程范围内的,应当参照同期及周边招标地块土方结算情况计价。
叶集开发区管委会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具有参考价值,依据的五幅地块结算相关资料未经质证,不具有合法性。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依据的土方量计算测绘图是雷景文伪造测绘院印章,属于无测绘资质人员所做,雷景文私刻印章案已经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立案受理,故案涉的土方量计算测绘图不能够反映案涉土方工程客观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查清案件客观实际工程量,需对案涉工程进行从新测绘,若不能从新测绘,博文房地产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法院回复鉴定依据不足无法鉴定,而不是收取鉴定费后,忽视鉴定依据的合法性而直接出具符合支付鉴定费的本案原告诉讼目的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2.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之间地块土方工程《投标文件》副本、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结算审计报告》,证明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之间地块土方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单价明确;案涉原告诉请的大部分工程在已招标的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之间的地块土方工程范围内;含在已招标范围内的土方工程应当按照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显示的单价计取工程款;根据《审计法》、《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案涉项目应当经审计局组织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叶集经济开发区G312国道、雪松路以东3个标段土方平整工程(A、B、C标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文件节选)三份、《叶集区小型工程中标通知书》三份、《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三份、《审计报告》三份,证明本案原告挂靠安徽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金坐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期)2017年3月投标、中标、施工案涉项目周边3个标段地块的土方工程;叶集经济技术开发区G312以南、雪松路以东3个标段土方平整工程(A、B、C标段)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明确显示了土方的综合单价;三个标段结算审计报告显示工程取费均依据施工单位投标问价,结合3个标段的总挖方量、总填方量、转运量及中标价格能套算出土方综合单位分别为4.52元/方、4.64元/方、4.59元/方,远低于博文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计取的土方综合单价。
4.情况说明、赵耀林土方工程结算依据及办法会议记录,证明案涉土方工程结算曾召开过“赵耀林土方工程款结算依据及办法会议”,参加人员有开发区副主任李俊、建设办主任徐博、施工现场负责人尤元杰、施工人即耀林渣土法定代表人赵耀林,参会人员均同意耀林公司施工的土方中32万方按照招标价结算,28万方按照吴士宝招标价结算,剩余4万方按照前四标段平均价结算。
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10月12日叶集开发区管委会与耀林渣土公司签订《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协议》,约定:耀林渣土公司承包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50%,第一次付款满一年付50%。2016年11月30日经验收结算,平整土方总量为12356.80立方米,运距2630米,基价加运距10元/立方米,合计价款123568元。后叶集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12月22日支付工程款60000元,下余63568元未付。2017年叶集开发区管委会将叶集开发区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红杉路以东、黑牛木业以西地块;木竹产业园和谐路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地块;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朱畈小区以北、金叶连接线以东、雪松路以西地块;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丽明工艺以北、红杉路以西地块;木竹产业园永和路以南、红杉路与水杉路共计五幅地块的土地平整工程发包给耀林渣土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上述五幅地块土方平整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双方在土方量计算图及运距图上签字确认,但双方未对工程费用进行结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耀林渣土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五幅地块的土石方工程价款进行价格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红杉路以北、黑牛木业以西地块挖土方面积为14118.6㎡,总挖土方量为28529.9m3,土方类别考虑三类土,挖土深度2米内,放坡比例考虑1:0.25,运距1430米。土方量计算图及运距图均有双方签字确认。2.木竹产业园和谐路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地块挖土方面积为80990㎡,总挖土方量为261552.7m3,土方类别考虑三类土,挖土深度2米外,放坡比例考虑1:0.25;挖砾石83040.7m3,挖坚石44924m3,运距2360米。土石方量计算图及运距图均有双方签字确认。3.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朱畈小区以北、金叶连接线以东、雪松路以西地块挖土方面积为37171.2㎡,总挖土方量为30246.5m3,土方类别考虑三类土,挖土深度2米内,放坡比例考虑1:0.25,运距1438米。土方量计算图及运距图均有双方签字确认。4.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丽明工艺以北、红杉路以西地块,挖土方面积为9021㎡,总挖土方量为13129.58m3,土方类别考虑三类土,挖土深度2米内,放坡比例考虑1:0.25,运距1845米。土方量计算图及运距图均有双方签字确认。5.木竹产业园永和路以南、红杉路与水杉路地块挖土方面积为54488.7㎡,总挖土方量为93050.1m3,土方类别考虑三类土,挖土深度2米内,放坡比例考虑1:0.25,运距1045米。土方量计算图及运距图均有双方签字确认。上述五幅地块土石方项目工程价款为16871325.72元。耀林渣土公司支付鉴定费17万元。
另查明:1.2017年3月20日安徽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叶集经济开发区G312国道以南、雪松路以东A标段土方平整工程,中标价476059.19元,其中土方挖运105433.20m3,报价1.19元/m3,余方弃置(运距2KM以内)104557.40m3,报价2.83元/m3,就地平整876.20m3,报价0.32元/m3。2018年11月5日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审核认定工程造价为813840.15元。
2.2017年3月20日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叶集经济开发区G312国道以南、雪松路以东B标段土方平整工程,中标价514937.44元,其中土方挖运111045.10m3,报价2.10元/m3,余方弃置(运距1.5KM以内)108759.70m3,报价2.58元/m3,就地平整2285.40m3,报价0.5元/m3。2018年11月5日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审核认定工程造价为662608.78元。
3.2017年3月21日安徽金坐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叶集经济开发区G312国道以南、雪松路以东C标段土方平整工程,中标价466384.18元,其中土方挖运101513.30m3,报价2元/m3,余方弃置(运距2KM以内)101152.80m3,报价2.60元/m3,就地平整360.30m3,报价1元/m3。2018年11月5日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审核认定工程造价为697112.71元。
4.2017年6月20日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叶集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之间地块土方平整工程,中标价2191977.66元,其中土方挖运518955.60m3,报价3.32元/m3,土方回填2965.90m3,报价2.91元/m3,2019年1月17日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审核认定工程造价为1993875.76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耀林渣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耀林渣土公司主张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案涉的《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协议》、《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验收报告》及《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费用计算》、土方量计算图、运距图及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双方均不持异议。对于在《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协议》、《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验收报告》和《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工程费用计算》上代表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字的邱红剑属于该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叶集开发区管委会亦不持异议。该项工程已竣工验收和结算,叶集开发区管委会已实际支付60000元工程款,故对耀林渣土公司诉请叶集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635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涉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红杉路以北、黑牛木业以西地块;木竹产业园和谐路以南、红杉路与云杉路地块;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南、朱畈小区以北、金叶连接线以东、雪松路以西地块;木竹产业园老国道以南、丽明工艺以北、红杉路以西地块;木竹产业园永和路以南、红杉路与水杉路地块等五幅地块虽属于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叶集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支付工程款。案涉五幅地块的土地类别与经四路北段地块土地类别均为三类土,且上述五幅地块的运距均低于经四路北段地块的运距。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同一时期周边地块的工程造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失公平,故本院在参照案涉五幅地块同一时期周边地块土方平整工程招投标价格、审计价格及《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协议》的结算价格后,确定上述五幅地块的工程费用按照10元/m3计算,即5544736元[(28529.90m3+261552.70m3+83040.70m3+44924.20m3+30246.50m3+13129.50m3+93050.10m3)×10元/m3]。
关于焦点二,叶集开发区管员会第一次付款时间是2016年12月22日,且《经四路北段路基土方平整协议》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50%,第一次付款满一年付50%”,故第二次付款时间应在2017年12月23日,故案涉的63568元工程款的利息应从耀林渣土公司诉请的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前利息经计算为4930.44元[63568元×4.75%/365日×596日(2018年1月1日-2019年8月19日)]。
因叶集开发区管委会与耀林渣土公司之间未就案涉五幅地块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耀林渣土公司诉请5544736元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即2019年1月8日,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前利息经计算为148021.56元[5544736元×4.35%/365日×224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8月19日)]。
综上,叶集开发区管委会应支付耀林渣土公司工程款5608304元(63568元+5544736元)、利息152952元(4930.44元+148021.56元)。鉴定费170000元,由叶集开发区管委会承担55870元,由耀林渣土公司承担11413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5608304元、利息152952元、鉴定费55870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6083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30元,由原告叶集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9530元,由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纪跃
人民陪审员  朱永青
人民陪审员  刘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文清
一、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
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账号:18×××30
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
二、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