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854号
原告:**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区**思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S-1幢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RX8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六安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由**区耀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