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五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3899号
原告: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紫微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郎余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朝有、**,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康市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中路99号1区第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五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