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婺民初字第3399号
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葛翔、**。
被告:永康市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余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