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涵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514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涵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涵海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21年2月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涵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24元(已减半),保全费2420元,合计5944元,由原告浙江涵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升祺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