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王宅镇马府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3民初398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祥新苑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义县王宅镇马府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马府下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武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武义瑞元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王宅镇马府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